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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变搬,民生更需大步!
2011-01-25 20:35:351月21日,牵动亿万中国人目光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布。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近些年来,随着中国工业化、城镇化的速度不断加快,围绕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的话题和争论也不断。无论是发生在重庆的“史上最牛钉子户”,还是先后发生在四川成都和江西宜黄的拆迁自焚事件,每次都会吸引无数人关注的目光,使之迅速成为全社会舆论的焦点。
对此,笔者曾在2009年的《有感中美拆迁钉子户之境遇》文中,言道:“由于‘钉子户’不接受百万美元补偿而拒绝搬迁,其开发商只好临时修改图纸,三面围着‘钉子户’的小房子建起凹字形的商业大楼。这在国人看来,让‘钉子户’所逼而更改大楼设计的事情,是不可想象的、不可思议的。”对于美国“钉子户”的事件,使我们反思:何为“和谐社会”的构建?何为“人权保障”的体现?何为对人的终极关怀?
而近日,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试图通过兼顾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个人利益,保护被征收群众的利益,来妥善解决快速发展过程中因建设用地拆迁房屋而引发的矛盾。该“条例”主要包括了四项内容,即对公共利益的界定(这是中国首次立法对公共利益做出具体界定)、征收补偿、征收程序和房屋征收的实施。诚然,这也是与新的法律规定早已不相符(如与《物权法》相悖),须修正的必然结果。
首先,说一下“条例”的关键词。
通览“条例”,其关键词有:征收补偿、暴拆追责、先偿后搬、司法强制、市价底线、范围界定等。
此次公布的“条例”最大变化,就是将存在20年之久的“拆迁”一词,正式改为了“征收”。虽仅为一个词语的修正,却有着深远的意义。自此,或CHINA真的不再是“拆那”!当然此“征收”非是无偿的,而是有相应的“补偿”(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与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且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市场价。其补偿方式也较客观实际(可是货币也可是房屋产权调换)。这也就意味着征收决定必需是一个合理的补偿、公平的补偿,但无论是自愿搬迁,还是强制搬迁,其前提皆须补偿到位。
其实,“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政府若采用“行政强拆”手段,只能是促使“钉子户”日益增多。而“条例”既然是征收,自然就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当然,也有人担心会催生更多的“钉子户”)。故,“条例”规定对“暴拆追责”(如果暴力野蛮搬迁造成损失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在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断供(或称“取消行政强拆”)下,是“先偿后搬”。当然,说补偿款到位后才能进行拆迁,并非意味着支持、怂恿“钉子户”。而恰恰是要对所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补偿,给予公平、合理。换言之,是让所有被征收者了解补偿情况。
其次,谈一下“条例”的待完善。
“拆”无疑是中国城市化进程中,最无奈和最暴力的字眼。也是近年来,引发争议最多的爆发点。笔者在2010年的《还有谁,敢再强拆?》文中,曾言:“如果说,开发商的强拆属于‘非法暴力’的话,那政府的强拆就应是‘合法暴力’了。面对屡发生的‘暴力拆迁’事件,法律在哪?!良知在哪?!道德在哪?!公理在哪?!”对于在去年5月开封市因强拆而“拆错了”的事件,笔者就曾问:“是‘拆错了’,还是‘拆’错了?!换言之,是拆错了人,还拆的人错了?!”
不可否认,此次“条例”中“取消行政强拆”,无疑是在“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语境下执政理念上的一种进步。但同时,“条例”又附缀了个“司法强拆”的暗器(即规定由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或给某些“非故意拆迁者”留下“强拆”的可乘之机,也或在提示:如若你不搬,就让法院“请”你搬!换言之,这或给“强拆”披上一个“合法”的外衣。而不解决土地权属问题,政府就能拥有“合法强拆”的权力。
现已有人就称“取消行政强拆改由法院强拆,是换汤不换药!”、“在司法不独立下,司法强拆如同行政强拆。”诚然,也有人说:“土地是国家的,而政府代表国家行驶权利。如司法判定可‘强拆’,那么‘强拆’就是名正言顺、理所当然的。”对此,笔者要问:土地是国家的,那国家又是谁的?政府是代表国家行驶权利,那其权利又是谁赋予?再者说,在倡导和谐社会下,即便是法院判定可“强拆”,又是否能做到不“强拆”而解决问题?!这不仅是考验政府的执政智慧,也是考验政府的解决问题的能力。“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不能是挂在嘴上的口号。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虽然,新“条例”征收与补偿内容,都体现出了应有的民生意愿。也或在未来城市搬迁大潮中将更多地利益倾向个人,但民生需要的是迈大步。为和谐“拆迁”立法只是一小步,而和谐执法才是关键。
附:拆迁“变法”大事记
◎ 1991年6月,国务院发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 2001年6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改后的颁布;
◎ 2004年3月,《宪法》修正增加了“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公民私有财产补偿”等内容。
◎ 2007年3月,《物权法》规定“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等内容;
◎ 2009年12月,北大五名法学学者建言审查《拆迁条例》,国务院法制办组织座谈会研讨草案;
◎ 2009年12月,全国人大组织座谈“修法”,国务院出台“遏制突击拆迁发生”的通知;
◎ 2010年1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首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民意;
◎ 2010年12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再度就“新拆迁条例”立法征求公众意见;
◎ 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
◎ 1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