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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三点解读!

2011-01-22 11:39:09

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三点解读!

——拆迁问题说到底就是“畸形”土地财政的难产儿

——畸形土地财政不绝,暴力拆迁不止!!!

——顾哥新年房市十日谈(第二季)

 

 

新华网北京119日电 国务院常务会议19日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规定,取消行政强制拆迁,被征收人超过规定期限不搬迁的,由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解读:在目前对部分政府强制单位的较大不信任,这点是否能从根本上解决拆迁安置过程中的公权力私用,其实未必能够立竿见影,但是至少从制度上向前进步了一小步,至少从纸面上宣布那些城管和非法组织是非法的!!!

该条例草案规定,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补助、奖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解读1:这句其实有歧义,第一什么叫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值,还是定义过于模糊,应该强调同等地段同类物业形态的

该条例草案对征收程序也做出规定,扩大公众参与程度,征收补偿方案要征求公众意见,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还要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解读2:征求公众意见,如何征求,在目前很多听证会都流于形式的今天,这一条极易再次停留在纸面,这个多数(希望不要是在软暴力胁迫下的少数民众“被代表”),所以我们需要有关部门出台的法规条例更多一些可操作性,而不仅仅是“又快又好”或者“严令”、“应当如何如何”这些文辞婉转、意味深长的词句!!!

草案规定了征收范围。

草案规定,政府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解读3:这句依然是比较模糊的定义,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如何界定,说的太过含糊,且不说目前天朝某些单位最流行的就是以高尚和慷慨激昂、催人尿下的口号和主题来做一些龌龊的事情

此外,条例草案还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会议决定,该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最后一句话,畸形的依托土地财政发展国民经济的政策不从根本上修改,暴力拆迁就不会根本消亡!!!

(附件)拆迁变法大事记

19916月 《拆迁条例》公布

国务院发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当时城市建设的主体多是国有单位,以政府为主导的拆迁行为,较少涉及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的区别。

20016月 《拆迁条例》修改

修改后的《拆迁条例》颁布并沿用至今,但仍未区分公益和商业拆迁,其运作模式依然沿袭了建设单位向政府申请拆迁许可、获批后实施拆迁、发生纠纷由政府裁决、被拆迁人拒绝拆迁的实行强制拆迁等做法。

20043月 《宪法》增征用补偿

《宪法》第四次修正案增加了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等内容。

20073月 物权法规定拆迁补偿

《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2009127 学者建言审查《拆迁条例》

北大五名法学学者沈岿、王锡锌、姜明安、钱明星和陈端洪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言,认为《拆迁条例》与《宪法》、《物权法》等抵触或冲突,建议对《条例》进行审查。

20091216 国务院法制办研讨草案

国务院法制办组织座谈会,邀请了包括北大的这五名学者(其中陈端洪因事先安排有事而未出席)在内的专家研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

20091229 全国人大组织座谈修法

全国人大法工委邀请这五名学者就修改拆迁条例进行座谈,直言最近有些地方突击拆迁现象严重,建议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国务院关注,由国务院出台通知,要求各地在元旦、春节期间遏制突击拆迁的发生。

2010129新拆迁条例首次征民意

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01215新拆迁条例再度征民意

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再度就新拆迁条例立法征求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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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刚:2011-01-23 15:46:08
“最后一句话,畸形的依托土地财政发展国民经济的政策不从根本上修改,暴力拆迁就不会根本消亡!!!”

顾兄,你前面的解读都对,最后的这一句话也没错,但却是“治标不治本”。

哥以为,看待暴力拆迁也好,看待高房价也好,不能仅仅就房产看房产,而应该“跳出房产看房产”,否则容易“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与兄探讨)。须知,暴力拆迁之所以无法根本消亡,根源在于中国的司法机构不能真正独立。

在中国彪悍的三大权力机构里,人大,国务院,最高法院,究竟谁更彪悍?————详见《方哥语录奇谈怪论之中国式三权分立》
方刚:2011-01-23 15:41:33
“新拆迁条例”甚至“新新拆迁条例”的出台,都不会是暴力拆迁的结束,甚至不是结束的开始,而只是开始的结束!————《详见方哥语录奇谈怪论之中国式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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