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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三点解读!
2011-01-22 11:39:09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三点解读!
——拆迁问题说到底就是“畸形”土地财政的难产儿
——畸形土地财政不绝,暴力拆迁不止!!!
——顾哥新年房市十日谈(第二季)
新华网北京1月19日电 国务院常务会议19日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规定,取消行政强制拆迁,被征收人超过规定期限不搬迁的,由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解读:在目前对部分政府强制单位的较大不信任,这点是否能从根本上解决拆迁安置过程中的公权力私用,其实未必能够立竿见影,但是至少从制度上向前进步了一小步,至少从纸面上宣布那些城管和非法组织是非法的!!!
该条例草案规定,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补助、奖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解读1:这句其实有歧义,第一什么叫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值,还是定义过于模糊,应该强调同等地段同类物业形态的
该条例草案对征收程序也做出规定,扩大公众参与程度,征收补偿方案要征求公众意见,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还要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解读2:征求公众意见,如何征求,在目前很多听证会都流于形式的今天,这一条极易再次停留在纸面,这个多数(希望不要是在软暴力胁迫下的少数民众“被代表”),所以我们需要有关部门出台的法规条例更多一些可操作性,而不仅仅是“又快又好”或者“严令”、“应当如何如何”这些文辞婉转、意味深长的词句!!!
草案规定了征收范围。
草案规定,政府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解读3:这句依然是比较模糊的定义,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如何界定,说的太过含糊,且不说目前天朝某些单位最流行的就是以高尚和慷慨激昂、催人尿下的口号和主题来做一些龌龊的事情
此外,条例草案还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会议决定,该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最后一句话,畸形的依托土地财政发展国民经济的政策不从根本上修改,暴力拆迁就不会根本消亡!!!
(附件)拆迁“变法”大事记
1991年6月 《拆迁条例》公布
国务院发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当时城市建设的主体多是国有单位,以政府为主导的拆迁行为,较少涉及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的区别。
2001年6月 《拆迁条例》修改
修改后的《拆迁条例》颁布并沿用至今,但仍未区分公益和商业拆迁,其运作模式依然沿袭了建设单位向政府申请拆迁许可、获批后实施拆迁、发生纠纷由政府裁决、被拆迁人拒绝拆迁的实行强制拆迁等做法。
2004年3月 《宪法》增“征用补偿”
《宪法》第四次修正案增加了“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等内容。
2007年3月 物权法规定“拆迁补偿”
《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2009年12月7日 学者建言审查《拆迁条例》
北大五名法学学者沈岿、王锡锌、姜明安、钱明星和陈端洪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言,认为《拆迁条例》与《宪法》、《物权法》等抵触或冲突,建议对《条例》进行审查。
2009年12月16日 国务院法制办研讨草案
国务院法制办组织座谈会,邀请了包括北大的这五名学者(其中陈端洪因事先安排有事而未出席)在内的专家研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
2009年12月29日 全国人大组织座谈“修法”
全国人大法工委邀请这五名学者就修改拆迁条例进行座谈,直言最近有些地方突击拆迁现象严重,建议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国务院关注,由国务院出台通知,要求各地在元旦、春节期间遏制突击拆迁的发生。
2010年1月29日“新拆迁条例”首次征民意
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0年12月15日“新拆迁条例”再度征民意
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再度就“新拆迁条例”立法征求公众意见。
顾兄,你前面的解读都对,最后的这一句话也没错,但却是“治标不治本”。
哥以为,看待暴力拆迁也好,看待高房价也好,不能仅仅就房产看房产,而应该“跳出房产看房产”,否则容易“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与兄探讨)。须知,暴力拆迁之所以无法根本消亡,根源在于中国的司法机构不能真正独立。
在中国彪悍的三大权力机构里,人大,国务院,最高法院,究竟谁更彪悍?————详见《方哥语录奇谈怪论之中国式三权分立》